能够撤销执行裁定书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裁定书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当事人如果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具体来说,当事人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有权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如果執行裁定是根據虚假的民事行为作出的或其他違法情況,當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該裁定書。因此,在符合特定法律條件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撤銷執行裁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争议,依照本法关于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当事人因訂立執行和解協議而取得的債權,自屆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實現,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當事人收到執行裁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有权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條:本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專屬法院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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